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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培训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培训点(以下简称“培训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二条
申请设立培训点需向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认真填写《培训点申请表》(见附表);
(二)用于培训教学场地的证明文件;
(三)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等方面情况);
(四)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
第三条
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在收到申请设立培训点的文件后,适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报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审批。对审查合格的单位由中国国际贸易学会正式发文,并在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获培训点资格的单位,至少要有二名参加考试中心师资培训的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培训点在开展培训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培训工作的声誉。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点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拉抢生源,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 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
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觉接受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少数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培训点资格。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每年对培训点复查一次,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则取消其培训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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