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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

考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实际操作,根据该地区的生源量,原则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可设立2-3个考试点,地级市可设立1-2考试点,一般城市可设立1个考试点。

第三条  申请设立考试点需向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认真填写《考试点申请表》(见附表);

(二)用于组织统一考试场地证明文件;

(三)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等方面情况),考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

第四条  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在收到申请建立考试点的文件后,进行初审并报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考试办适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单位与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签定合作协议,由中国国际贸易学会正式发文,并在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获考试点资格的单位,由考试中心安排设置考试点代码和后台管理操作程序并与考试中心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考试点应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主考人员一名,副主考和其他考务人员若干名,并报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考试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声誉。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

第十条  配合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做好考生合格证书、优秀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每年对考试点复查一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则取消其考试点资格。


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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