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我国教育部、人事部相关考试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定。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当次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经劝阻仍不放在指定位置上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言行,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或答卷中作标记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传接答案的;
(九)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十)经有关方面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当次考试成绩,并停 考一年;情节严重并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档案而取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七)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九)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十)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定的。
第四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考试试题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单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考生所在地)考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并报考试中心和我学会备案;触犯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有关规定,由我学会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考生给予的处罚,考点将书面通知被处罚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并将处罚决定载入该考生的考绩档案。
第七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学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二OO八年一月一日